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业务定义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审核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复审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终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审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字开头
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2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534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信管〔2015〕484号
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WTO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商资函〔2009〕第71号
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通〔2015〕196号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